給付類別 |
申 請 要 件 |
給付標準 |
說 明 |
請領應備證件 |
本人生育 給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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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保件資合計 滿280天 後分娩者 |
2 個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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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員證、私章、全 戶戶籍謄本乙份 或出生證明乙份 |
傷病職災
給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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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普通傷害或普通 疾病住院診療,不 能工作,以致未能 取得原有資,正在 治療中者。
因職業傷害或職業 病不能工作,以致 未能取得原有薪資 ,正在治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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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%
70%~5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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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不能工作之第 4 日起給付,以6個 月為限。但傷病前 加保年資合計已滿 一件者,增加給付 6個月。
自負傷罹病不能工 作之第4日起給付 70% ,逾一年未 痊癒者減為 50% ,以一年為限。前 二項傷病經治療終 止或已領取傷病給 付,期滿仍未痊癒 者,經保險人自設 或特約醫院診斷為 永不能復原者,得 視傷病情形申請繼 續治療或請領失能 給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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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員證、私章、傷 病診斷書或職業病 診斷書乙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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失能給付 |
普通傷病經治療終 止後或領取普通傷 病給付期滿,如身 體遺存障害,適合 失能給付標準表規 定之項目,經保險 人自設或特約醫院 診斷為永久失能或 不能復原者。
職業傷病經治療終 止後或領取職業傷 病給付期滿,如身 體遺存障害,適合 失能給付標準表規 定之項目,經保險 人自設或特約醫院 診斷為永久失能或 不能復原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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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失能給付 標準表規定 之等級及標 準給付。
依失能給付 標準表規定 之等級及標 準增加 50% 給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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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分 15 級,最低 30日 ,最高 1,200 日。
共分 15 級,因加 給50% 計算,故 最低45 日,最高 1,800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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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員證、私章、失 能診斷書 ( 必須X 光檢查者應附X光 照片 ) |
老年給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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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性被保險人年滿 60歲或女性被保險 人年滿 55 歲退職 者。
年逾60歲繼續工作 者其退職時。
被保險人年滿 55 歲,加保年資合計 滿 15 年者,其退 職時。
在同一投保單位參 加保險之年資合計 滿 25 年退職者。
不限同一投保單位 被保險人年滿 50 歲,加保年資合計 滿 25 年者其退職 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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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加保年資 計算。
按繼續工作 年資計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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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保年資合計 1 年 至 15 年部份,每 滿 1 年發給 1 個 月,超過 15 年以 上部份,每滿 1 年 發給 2 個月,二者 合計最高以 45 個 月為限。
60歲以後勞保年資最多以5年計。合併 60 歲以前之老年給 付,最高以 50 個 月為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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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員證、私章、身 分證影本一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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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人死亡 給付 |
死亡時無遺屬者。 加保年資合計未滿 一年者: 遺屬津貼 喪葬津貼
加保年資合計已滿 一年未滿二年: 遺屬津貼 喪葬津貼
加保年資合計已滿 二年者: 遺屬津貼 喪葬津貼
因職業傷病致死(不論加保年資) 遺屬津貼 喪葬津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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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 個月
10 個月 5 個月
20 個月 5 個月
30 個月 5 個月
40 個月 5 個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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遺屬津貼受益人順 序:
• 配偶及子女 • 父母 • 祖父母 • 孫子女 • 兄弟姐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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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員證、全戶除戶 戶籍謄本一份、申 請人私章、死亡診 斷書或檢察官相驗 文件。 |
家屬死亡 給付 |
父母配偶死亡喪葬 津貼
年滿 12 歲子女死 亡喪葬津貼。
未滿 12 歲子女死 亡喪葬津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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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個月
2.5 個月
1.5 個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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兄弟姐妹同為被保 險人時,請領父母 死亡給付以1人請 領為限。 |
會員證、全戶除戶 戶籍謄本一份、申 請人私章、死亡診 斷書或檢察官相驗 文件。 |